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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拉玛依市两类老人可享生活补贴
2008-06-06 11:08  文章来源:克拉玛依市外宣办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及“五·七工”每月分别补贴50元、150元

  我市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从5月1日起可享受生活补贴,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尽快向自己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。

  5月26日,市委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《关于制定克拉玛依市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》,以便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,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。

  该通知规定,两类人员可以享受补贴:一是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;二是1995年12月31日以前,曾在本市国有企业、原国有关闭、破产企业等单位参加劳动,2007年12月31日前超过45周岁、已经退出劳动岗位且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“五·七工”。

  补贴标准为: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性年满55周岁低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;符合条件的“五·七工”每人每月补贴150元;男性年满60周岁、女行年满55周岁的“五·七工”,每人每月在150元的基础上再增发50元。

  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不与家庭和个人领取的低保金挂钩。

  据悉,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居民,如果同时符合享受增发待遇和“五·七工”待遇,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,只享受“五·七工”待遇,不再享受低保增发待遇。

 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由财政负担,由各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;生产经营正常企业“五·七工” 的生活补贴经费由企业负担,并负责按月发放;关闭、破产、困难企业等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“五·七工”的生活补贴经费,区属的由区级财政负担,市属的由市级财政负担。个人要先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,经公示、审核后,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。

  相关链接

  何为“五·七工”?

  “五·七工”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,曾在石油、煤炭、化工、建筑、建材、交通、运输、冶金、有色、制药、纺织、机械、轻工、农、林、水、牧、电、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,具有城镇常住户口、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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