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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灾区捐的款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
2008-06-06 11:17  文章来源:克拉玛依市地税局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个人向“5·12”地震灾区的捐款,包括“特殊党费”,可以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
  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介绍,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,个人向地震灾区捐款,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。

  其中,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,以工资、薪金所得为例,目前费用减除标准是2000元,月工资收入8000元的个人,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,其捐赠扣除限额即为1800元。即如果当月捐赠了1500元,可全额在税前扣除;如果捐赠了2000元,税前只能扣除1800元。

  同时,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“特殊党费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》,该通知规定:“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“特殊党费”,属于对公益、救济事业的捐赠。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,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。”

  例如:杨先生5月份的工薪收入为6000元,费用扣除标准是2000元,超过2000元的部分就需要缴税,4000元对应税率15%,减去速算扣除数以后,应缴纳个税475元。

  如果杨先生5月向地震灾区捐款2000元,其收入6000元减去2000元部分的30%为1200元,那么,需要缴税的部分就只有2800元(6000元减2000元再减1200元),对应税率15%,减去速算扣除数以后,需缴纳个税295元。

  近年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还分别做出规定:纳税人通过红十字事业、中华慈善总会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,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,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。

  另外,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示:扣缴单位应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、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,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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